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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局:商標侵權有哪些連帶責任?

 2018-01-08 09:28  來源: 互聯(lián)網   我來投稿 撤稿糾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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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踐中,商標侵權的主體常常不是單獨的一個人,因此會導致連帶責任的產生。對此,可能有人會不禁問道:“商標侵權連帶責任是什么 ?”對此,商標局等部門就對此作了相關的解釋說明。

商標侵權連帶責任是指商標共同侵權,通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(包括非法人聯(lián)合體、個人合伙等)違反商標管理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共同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。

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(guī)定:“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”

1、本條是關于共同侵權行為制度的規(guī)定。其目的在于確定多人造成他人損害時責任的分配問題。

2、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。

3、構成共同侵權,應當具備以下條件:

(1)主體的復數性

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,當行為人只有一人時,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權。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法人。

(2)共同實施侵權行為

這一要件中的“共同”主要包括三層含義:其一,共同故意。上文介紹了多種學說,無論學者采納哪一種學說,都一致認為,數個行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 益的,應當成立共同侵權行為。其二,共同過失。“共同過失”主要是數個行為人共同從事某種行為,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,造成他人損害。其三,故意行為與過失 行為相結合。

(3)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

在共同侵權行為中,有時各個侵權行為對造成損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,但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,如果某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,不應與其他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。

(4)受害人具有損害

這是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個基本要件。無損害,則無救濟,如果沒有損害,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權責任。

4、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,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。共同侵權行為以其主體復數性和責任連帶性有別于一般侵權行為。各國都有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規(guī)定。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的規(guī)定相對簡略,故在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上易產生爭議。立法之所以模糊規(guī)定,目的是保護受害人的利益。

本條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規(guī)定,是在綜合考察其他國家和地區(qū)的立法例以及司法實務演變,并具體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的。“共同實施侵權行為”,這一表述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表述是基本一致的,可以根據社會發(fā)展的需要作出相應的限縮或者擴張解釋,便于司法實踐靈活掌握。

需要說明的是,在我國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并不完全重合。數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,除了共同侵權行為外,還有其他一些適用連帶責任的情形,如,本法第五十一條規(guī)定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;第七十四條規(guī)定高度危險物的所有人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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